1.火藥、炸藥、火工品(雷管、引線、底火、火帽、導火線等),以及由上述種類組合而成的產品,總稱危險品。
2.為確保危險品運輸安全,必須遵循以下規程:
(1)凡保管、裝卸、搬運、押運人員均需教育或培訓,懂得爆炸危險貨物的性能掌握安全技術.防火、防爆等知識后,方可擔任這項工作。
(2)爆炸性危險品工作人員不得在爆炸物附近吸煙,上班前及工作期間不準飲酒。
(3)運輸危險貨物的汽車司機必須有熟練的技能,有正規駕駛執照,其他無證件人員和學徒不得駕駛。
(4)搬運時要做到輕拿輕放.禁止拋物.甩手.肩扛(袋裝除外).拖拉碰撞.錘擊.翻轉.墜落。
(5)進貨.裝載(火車.汽車.手推車)之前,貨倉.箱體.車板中殘留的酸.堿.油.泥.砂.草.鐵屑等一切雜物清理干凈,方可裝車。
(6)裝載爆炸性危險物品(火車.汽車)和裝卸工具(小車)之前,必須檢查各種機械部件是否完好,如果有故障,不得使用。
(7)裝有爆炸性危險物品的火.車輛應裝有蓬布,包裝牢固.嚴密。要配備滅火器工具,敞箱車不得使用。
(8)裝載爆炸性危險品車輛到工房.庫房.火箱.堆垛場,在五米以上時,司機不得離崗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區域。
(9)在雷電雷雨天氣下,應暫時將搬運、爆炸危險貨物裝卸。
(10)裝卸小手推車爆炸.危險物品時,如遇不平路面.有斜坡應有人扶起,防止倒箱。汽車裝載危險貨物的裝載數量不能超過規定的載重量,Z上層不能超過箱體的三分之一。裝貨后,司機在行駛前應檢查貨物,并按安全要求駕駛。
(11)起爆品和爆炸物不應混在同一輛汽車箱內運輸。
(12)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.牽引車.木炭車.煤氣車.敞車和腳踏車以運送爆炸物品。
(13)危險貨物運輸車輛,禁止任何人員乘機,但押送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除外,行車時禁止吸煙。
(14)危險貨物運輸車輛,高時速為每小時25千米,全備貨物的運輸不應超過10千米/小時,如果遇上路面不平整.視線不清.轉彎.會車時時速要降到10-15千米/小時。